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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遭辞退”理由没那么简单吧?

时间:2024-09-21 22:49:55

  对于62岁的环卫工郭保民来说,2月5日是个让他伤心的日子,这天下午,干了快七年的他和老伴都被沣东新城的一家保洁公司辞退,而辞退的主要理由竟是“泄露商业秘密”。“我能泄露什么商业秘密?不就是嫌我给报社说了同事被车撞倒,给记者说了保洁公司的名字吗?”(2月8日《华商报》)

  前有环卫工路边烤火遭到辞退,但是,在众口一词的舆论申辩中,公司又立马撤销了原来辞退规定。应该说路边烤火的老环卫工经历了悲喜两重天,保住了工作,算是幸运的。

  然而,与之相比,62岁的环卫工老郭也许就没那么幸运了,只因在记者面前说了自己所在公司的名称,却被扣上“泄露商业秘密”帽子,就被保洁公司给辞退了。按说公司名称,不但要让人知道,而且还要大力宣传才是。可这家公司为何“丑媳妇怕见公婆”呢?

  当初录用郭师傅夫妇的是“康之洁”环卫公司,现在辞退他们的却是“三桥新街保洁公司”。连管理局的有关人员都说,辖区内部分路段环保任务是由西安“康之洁”公司在做,没听说还有个“三桥新街保洁公司”。在记者要求解释三桥新街保洁公司与“康之洁”的关系时,对方却以在外正忙为由终止接受采访。这就不能不让人想到里面是否真有问题,会不会是西安“康之洁”公司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下地把业务转包给了“三桥新街保洁公司”,从中渔翁得利,收取管理费。这是不是就是所谓的“商业机密”?

  以笔者之见, “三桥新街保洁公司”之所以怕见记者,怕见公众,一个重要原因还是“黑公司”,这里面按规矩出牌的事情恐怕还不止说辞退人就辞退怎么简单,其中的猫腻恐怕还有不少!真需要有关部门好好调查调查!再说“三桥新街保洁公司”仅凭环卫工一句无关痛痒的话就将人辞退,于情于法都难以自圆其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即便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显然不是给了郭师傅送一纸“解除劳务合同通知”这么简单。更值得一提的是,郭师傅夫妇已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但公司居然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明显是违法的。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对该公司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逐一梳理排查,让见不得阳光的事情浮出水面来,接受社会公众和法律来评判,至少给老郭夫妇一个公正的答复。